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195號聲 請 人 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敏樺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補正敏樺企業有限公司、聯宏企業社之登記資料。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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