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6年度,206號
TPDM,106,審訴,206,2017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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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20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茂良
具 保 人 王倩儀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倩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 裁定行之,此為同法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二、經查,被告葉茂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具保 人王倩儀繳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 新臺幣1 萬元,茲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迭經傳喚、拘提均 未到庭,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 據、國庫存款收款書、送達證書、拘票、員警拘提無著之報 告書及函文、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暨臺灣高等法院 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且具保 人經通知亦未偕同被告到庭,是自應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 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康凡
法 官 陳雯珊
法 官 吳元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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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