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98年度,364號
SCDV,98,司催,364,2009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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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極速運動用品社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極速運動用品社之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進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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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