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9602號
SCDV,98,司促,9602,200909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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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9602號
債 權 人 清華科技檢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鑫展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鑫展實業有限公司之登記資料(聲請狀與
  申請單內容不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謝煥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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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清華科技檢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展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