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9490號
SCDV,98,司促,9490,200909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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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9490號
債 權 人 鴻菖科技有限公司
            號A棟
法定代理人 甲○○
            號A棟
            號A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金益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債務人須賠償貨款二倍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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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益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菖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