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98年度,361號
SCDM,98,交聲,361,2009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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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8年度交聲字第361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幸德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營業地址:新竹
        營利事業統一編
  法定代理人 溫慶樹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交通部公路
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竹監營字第裁50-E00000
000 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所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幸德汽車貨運有限公司不罰。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89條前段定有明文。另參諸最高法院76年臺上 字第4986號判例要旨:「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 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 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 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 ,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 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 之判決」,是以法院審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時 ,當踐行完畢調查證據之程序後,就認定行為人之違規事實 ,仍不能有任何之合理懷疑存在,如法院就原處分機關所認 定之行為人違規之事實仍有合理之訴訟上懷疑,而無法百分 之百確信行為人之違規事實時,應為行為人有利之認定。二、原處分意旨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幸德汽車貨運有限公司所 有之車牌號碼GZ-562號營業大貨車,其號牌業於民國86年9 月10日登記繳銷收回,仍於97年7 月11日上午11時20分許, 由甲○○(已於97年9 月4 日死亡)駕駛懸掛已註銷車牌之 大貨車,在新竹縣竹北市○○路1158號前,經新竹縣警察局 竹北分局員警當場填製竹縣警交字第E00000000 號舉發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舉發駕駛人 甲○○有「報廢汽車仍行駛公路」之違規事由,嗣經原處分 機關以異議人為汽車所有人,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2條第1 項第8 款規定,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10,800元 等語。
三、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所有車牌號碼GZ-562號之大貨車



車牌,已於86年9 月10日繳銷完畢,此車已不存在,本公司 與甲○○無任何關係,懇請查明真正違規車輛,爰依法聲明 異議等語。
四、經查:
(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幸德汽車貨運有限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 GZ-562號營業大貨車,該牌照業於86年9 月10日繳銷之情 ,有汽車車籍查詢資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3頁)。(二)經本院電詢現場舉發警員許一超,據該警員稱:查獲當時 有拍攝2張照片,1張為車子正面、駕駛人坐在駕駛座上; 另1 張為車子側面、車身上噴有「農用」字樣。據查獲當 時之駕駛人稱,他是向他人購買貨車來載稻穀用,而駕駛 人不願意下車,已不記得有無請駕駛人出示證件查閱等語 ,有照片2 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 第25頁)。復經本院向異議人公司查詢,業據該公司員工 乙○○稱:照片所示的貨車並非異議人公司所有之貨車等 語,有本院電話紀錄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0頁)。另 觀諸上開照片內容,車體上確係噴漆「農用」二字,此與 異議人之貨運公司難認有所關連;再者,遭舉發之駕駛人 特意低頭、舉手遮臉,恐有遭拍攝臉孔之舉,益徵該駕駛 人有刻意迴避之嫌。
(三)又舉發單上簽署之駕駛人「甲○○」,業於97年9月4日死 亡,有本院依職權調取甲○○除戶戶籍謄本1 份在卷可按 (見本院卷第33頁)。本院查詢甲○○生前之勞健保資料 ,其生前最後之勞保及健保係加保於「溪州工業有限公司 」,並非投保於本件異議人公司名下,有勞工局函及所附 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中央健康保險局北區分局函及所附 投保歷史資料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30至31頁、第37至38 頁)。且因駕駛人甲○○業已死亡,本院無法傳訊、追查 其從何處取得車牌?從而,本件尚無證據足資證明該已繳 銷牌照車輛係由異議人故意供他人使用,則異議人之辯解 尚非無據。
五、綜上所述,本件尚無積極證據可供證明異議人有「牌照業經 繳銷仍行駛」之違規行為,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供佐證,  自難為異議人不利之認定。而原處分機關未經詳查,遽依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8款規定予以裁罰,尚有 未洽。異議人不服,聲明異議,為有理由,應依法將原處分 撤銷,並為異議人不罰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交通法庭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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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幸德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溪州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