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8年度,707號
PCDV,98,除,707,2009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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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707號
聲 請 人 澤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司催字第362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7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許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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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7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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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款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備考 │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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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 │昱盟企業有│彰化商業銀│ │ │ │ │
│ │限公司林建│行南新莊分│98年1 月10 日 │26,040元 │0000000 │ │
│ │全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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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澤榮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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