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06號
上 訴 人 喜伯登運動休閒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乙○○
被 上訴人 正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306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捌萬壹仟捌佰
捌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參拾伍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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