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2103號
PCDV,98,訴,2103,2009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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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103號
原   告 國米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基隆市○○路34巷63號,居所地在台北 縣瑞芳鎮三爪子坑32巷134 號1 樓,有原告起訴狀可憑,並 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之戶籍資料1 紙足稽,依民事訴訟第 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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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米廣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