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88號
上 訴 人 宣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蕭家聲即長顯企業社因98年訴字第1288號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肆
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玖佰貳拾伍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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