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17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禾申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
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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