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1171號
PCDV,98,補,1171,2009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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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17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禾申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
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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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禾申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