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興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代 理 人 黃忠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興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黃忠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星期三)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召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聲請法院宣告破產,而破產除 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 57條、第5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經營不善,於民國94年3 月31 日經主管機關准解散在案,嗣因公司原董事長死亡,業經股 東會推選辛○○並經其同意為法定清算人對外代表公司,惟 因積欠工資以及員工資遣費,無法發放,顯已無清償能力, 加上因不諳稅法,尚滯欠國稅局營業稅、營所稅及罰鍰亦無 力繳納,爰依破產法第58條規定,檢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 權人清冊等件聲請宣告破產,俾使所有債權人均能公平受償 等語。
三、經查:
⑴聲請人現有財產計有現金新臺幣(下同)2,100,000 元,已 存入代理人黃忠律師於華南商業銀行忠孝東路分行帳號0000 000 號帳戶內,有存摺影本附卷可憑。
⑵聲請人積欠之債務,分別有債權人戊○○、丁○○、庚○○ 、乙○○、己○○、丙○○及甲○○七人之工資、資遣費及 退職金合計631,000 元、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 所101,967,013 元,總計102,598,013 元,有聲請人提出之 債權人清冊、勞工保險卡、薪資表及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 局安南稽徵所98年9 月17日南區國稅安南四字第0980016738 號函及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等件 之影本在卷足憑。是聲請人現有財產,顯已不能清償債務。 ⑶又按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 工資未滿6 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勞動基準法第 28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另按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 抵押權,稅捐稽徵法第6 條第1 、2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是 本件有多數之優先債權人存在,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以將
其所有財產分配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容有必要。且聲請人 現有財產有2,100,000 元,除足供支付相關破產程序費用之 支出外,應尚有餘款可分配予全體債權人,故本件亦有宣告 破產之實益。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破產法第63條 、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群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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