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61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 3,06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 34元計算,計算式:(8+1
)x34x10=3,06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
(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聲請人應具體說明未能按協商依約履行究係因何種不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所致,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以列表方式
將近2 年之內每個月支出之消費明細表,以列表方式詳細說
明,包括舉債的原因及其金錢流向證明文件及財產顯然減少
或負擔過重的原因,次應說明為何如聲請狀所述每月收入扣
除每月依協商條件應清償之金額有無法維持最低生活之情形
,卻仍答應此協商條件?並應附具理由詳述之。
三、陳報「聲請更生前2 年內(即自民國96年9 月8 日起至98年
9 月7 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倘該段期間曾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
動產之地號、建號)」。
四、聲請人配偶郭珍娜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最新之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又其有何正當理由不能分擔家庭費用。
五、聲請人與最大債權銀行成立協商之協議書暨無擔保債務還款
計劃書。
六、聲請人自96年9 月起迄今「每月」實際薪資所得證明(包括
薪俸、各種津貼、獎金、輔助費)、薪資收入期間(本項應
提出具體證明文件釋明,如薪資袋、薪資轉帳帳戶資料、薪
資明細表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
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勿省略
、遺漏記載)。
七、聲請人每月實際必要支出之項目及金額等支出之證明文件(
如最新之租賃契約書)。
八、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九、更生方案之內容。
十、毀諾前每月依協商機制應清償之數額及已清償期數併清償證
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