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8年度,605號
PCDV,98,消債更,605,2009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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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605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蕭顯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保全處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一)債務人甲○○之債權人於本件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就其債權不得對債務人行使(但不包括訴訟),債務人亦不得對其債權人履行債務 (二)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98年度執字第34642號、98年度執字第46497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就債務人對於神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薪資債權(包括薪俸、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核發扣押命令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繼續,核發收取或移轉命令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停止。(三)就債務人其他財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優先權之強制執行程序不在此限)。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 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 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 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 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 ,復為同條第2 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已聲請更生,惟聲請人對於神 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每月應領之薪資債權現受台灣台北地方 法院98年度執字第34642號、98年度執字第46497號執行在案 ,因每月持續扣薪後,致聲請人每月入不敷出,生活堪虞, 聲請人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9條規定,爰向本院請求停止扣薪云云。
三、經查,債務人已向本院聲請更生,其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台灣台北地 方法院聲請以98年度執字第34642號、98年度執字第46497號 強制執行事件就債務人對第三人神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所得 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實施強制執行程序,茲審酌債務人之薪 資為其主要收入來源,為防杜其財產遭少數債權人獨受分配 ,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之機會,並謀債權人經濟生活之重建 ,其薪資有續予扣押但暫不由債權人收取或移轉予債權人之 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書 記 官 彭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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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神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