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親子關係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親字,91年度,33號
TNDV,91,親,33,2002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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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親字第三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林弘智
  訴訟代理人 林松城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下午四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張麗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陳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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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