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親字第三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林弘智 訴訟代理人 林松城 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下午四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張麗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陳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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