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1年度,958號
TNDV,91,聲,958,2002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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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五八號
  聲 請 人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灣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 忠 宗
  代 理 人 戴 峻 智
  相 對 人 甲 ○ ○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肆仟零壹拾叁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0一七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 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官 周素秋
~B  法 官 何清池
~B  法 官 黃欣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陳靜娟
~F0
~T40
附表計算書
┌─────────────┬─────────────┬──────────┐
│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裁  判  費      │伍萬叁仟零壹元 │         │
├─────────────┼─────────────┼──────────┤
│原審郵票費用       │叁佰叁拾壹元 │聲請人原繳雙掛號郵票│
│ │ │叁拾肆元十份,嗣退郵│
│ │ │九元。 │
├─────────────┼─────────────┼──────────┤
│公示送達裁判費      │肆拾伍元 │          │
├─────────────┼─────────────┼──────────┤
│公示送達公告登報費  │伍佰元 │          │




├─────────────┼─────────────┼──────────┤
│本件程序郵票費用     │壹佰叁拾陸元 │ │
├─────────────┼─────────────┼──────────┤
│共         計  │伍萬肆仟零壹拾叁元 │          │
└─────────────┴─────────────┴──────────┘
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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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灣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灣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