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1年度,901號
TNDV,91,聲,901,2002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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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一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丙○○
              送
  相 對 人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七四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七四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四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面額共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即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編號84A03241D)一紙,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編號84A03930B、84A03563B)共二紙),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四期債票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  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六三○二號裁定,以本院 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七四五號提存事件,提存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四年度甲類第 一期債票面額共新台幣(下同)一百二十萬元(即面額一百萬元(編號84A0 3241D)一紙,面額一十萬元(編號84A03930B、84A0356 3B)共二紙)在案,茲因前開公債應收利息已到期,為減少利息損失,乃聲請 以變換為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四期債票代之等語,業據提 出民事假扣押裁定、提存書影本各一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提存卷核 閱屬實,是聲請人之聲請與前開規定要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   官 李銘洲
~B 法   官 洪碧雀
~B 法   官 李銘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三十   日~B   法院書記官 歐貞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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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南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