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1年度,900號
TNDV,91,聲,900,2002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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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丁 ○ ○
  代 理 人 甲 ○ ○
  相 對 人 乙 ○ ○
        丙 ○ ○
右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二五四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提供擔保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四期債票面額共新台幣參拾萬元(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參張:票號八六E0八九六九B、八六E0八九七0B、八六E0八九七一B),准以同額之台北市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九年度第一期債票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 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三六二六號民事裁定,命 聲請人提供擔保,聲請人業以九十年度存字第二五四一號提存事件提存中央政府 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四期債票面額共新台幣(下同)三十萬元(面額十萬 元三張:票號八六E0八九六九B、八六E0八九七0B、八六E0八九七一B )在案,惟上開存單即將到期,有以新存單替換之必要,為此聲請以同面額之台 北市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九年度第一期債票變換提存物等語。二、本院調閱相關卷證,認聲請人之聲 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洪 碧 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顏 惠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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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南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