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98年度,1197號
PCDV,98,司催,1197,20090907,2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1197號
聲 請 人 岡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發票人為岡固有限公司,付 款人為土地銀行樹林分行,票據號碼為0000000 ,票據金額 、發票日均為空白之支票,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等語。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申報權利 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及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 者為限,票據法第19條及民事訴訟法第539 條分別定有明文 。惟依據票據法第125 條第1 項第2 款、第7 款及第11條第 1 項規定,支票上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欠缺記載,即為無效之票據。既為無效之票據,即非「證 券」,自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9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公 示催告。
三、查本件聲請人主張遺失之支票票號0000000 ,其金額及發票 年、月、日均為空白,有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附卷可稽,依 上開說明,即為無效之票據而非證券,自不得聲請為公示催 告,聲請人據以聲請,與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彭聰敏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岡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