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9171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許可婷
債 務 人 鄭玖鴻即鄭美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陸佰玖拾玖
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月給付肆拾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懷歆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