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5038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侯權峰即泓宇工程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 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 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 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 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 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侯權峰即泓宇工程行發給支付命 令,經本院於民國98年8 月20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 一、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二、提出泓宇工程行之營業登記 證明文件(須有獨資或合夥之記載),債權人已於98年8 月 24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 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勝超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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