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456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選派翔業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選派乙○○(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花蓮縣吉安鄉○○村○鄰○○路○段二四六號)為翔業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翔業企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而 有限公司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又無限公司不能 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 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113 條、第81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翔業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翔業公司) 滯欠95、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暨滯報金共計新臺幣240,55 2 元,惟因翔業公司之唯一董事連金煌已於民國96年11月28 日死亡,而連金煌之全體繼承人均已依法拋棄繼承,惟其兄 乙○○曾向鈞院聲明選定渠為連金煌之遺產管理人,經鈞院 於97年7 月16日以97年度財管字第25號准予備查在案。為使 翔業公司所欠稅額繳款書得合法送達,爰依公司法第113 條 準用同法第81條之規定,聲請選派清算人等語。三、經查,翔業公司之公司章程並未對選任清算人有特別規定, 有本院依職權查詢翔業公司之公司章程1 份足憑,且連金煌 為該公司之唯一股東兼董事,而其法定繼承人亦皆已拋棄繼 承等情,有聲請人提出翔業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登 記資料查詢、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全戶除戶資料查詢清 單、本院98年6 月22日板院輔家科春殷字第042013號函、繼 承系統表、本院98年6 月22日板院輔家科春殷字第042014號 函、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產資料歸屬清單等件附卷 可稽,堪可認定,是為處理翔業公司之未了結事務,以儘速 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聲請為該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 不合。本院審酌乙○○係連金煌之兄,且乙○○向本院家事 法庭聲明其願擔任連金煌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以97年度 財管字第25號事件准予備查在案,而連金煌之翔業公司股份 亦屬於連金煌個人之遺產,故以乙○○擔任翔業公司之清算 人,當屬適當,爰選派連德盛為翔業公司之清算人,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7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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