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561號
上 訴 人 大昇汽車有限公司
號2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極限國際有限公司因97年重訴字第561 號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044萬48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594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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