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97年度,272號
PCDV,97,簡上,272,200909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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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簡上字第272號
上 訴 人 甲○○
            號
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律師
複 代 理人 曾酩文律師
      蔡碧家律師
被 上 訴人 乙○○(原名陳昭)
訴訟代理人 劉士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七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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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