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執消債清字第4號聲 請 人 呂芳誼原名:呂慶.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義代 理 人 黃家洋債 權 人 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代 理 人 楊家瀧債 權 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債 權 人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代 理 人 謝妁恩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代 理 人 林淑芬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榮生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代 理 人 吳育樺債 權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宏代 理 人 張國玉債 權 人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衛理德代 理 人 黃晟豪債 權 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 理 人 李如恆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第 三 人 張秋英債 務 人 呂芳誼原名:呂慶.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有97消債清第60號裁定附卷足憑。再查,依 據債務人所提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 屬資料清單、及新光銀行、郵局存摺其財產合計僅有新台幣 308元,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 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簡永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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