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8年度,2692號
PCDM,98,訴,2692,2009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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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2692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龔君彥律師
被   告 寅○○
選任辯護人 許諺賓律師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陳適庸律師
被   告 丁○○
      壬○○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
字第二0六四二號、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一六八九、一八一六九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及其等之選
任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
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如附表一至附表十二所示之偽造印文共貳拾壹枚、偽造署名共壹佰捌拾貳枚、如附表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寅○○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如附表十三編號十所示之物,沒收之。
己○○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如附表十三編號十六至十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丁○○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如附表十三編號十六至十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壬○○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事 實
一、甲○○前因重利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九十年度簡字 第三0二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甫於民國九十一年七 月二十五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悛悔,與癸○○(本院另行 審結)、張耀宇(現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八



年度偵字第一八一六九號偵查中)、己○○、一名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綽號「小林」之成年男子(下稱「小林」)於九十 五至九十八年間共同組成詐騙集團,由張耀宇、己○○、「 小林」負責尋找人頭,並將人頭之身分證件交付甲○○,再 由甲○○負責偽造薪資證明文件,並持前開偽造之薪資證明 文件以人頭之名義向金融機構申辦信用卡、現金卡、信用貸 款或房屋貸款,待金融機構核准後,就信用卡之部分再由癸 ○○負責刷卡套現,甲○○負責刷卡消費,而核准額度內所 撥款項及所刷金額則由甲○○、癸○○、張耀宇、己○○、 「小林」共同朋分花用,其等所為之犯行如下: ㈠甲○○、癸○○、張耀宇、「小林」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黃宏明之同意 或授權,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黃宏明之身分證 件及印章後交付甲○○,再由甲○○將前開身分證件及印章 交付癸○○,癸○○復於九十六年七月三日以黃宏明之名義 持前開身分證件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伽釀爵士餐廳」 為特約商店,並以「謝謝您」刷卡機供日後刷卡套現之用, 又在特約商店申請表上盜用黃宏明之印章,表示黃宏明申辦 特約商店之意,而偽造特約商店申請表,再持以向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伽釀爵士餐廳 為特約商店,均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審核對特約 商店之正確性及黃宏明,癸○○則自九十六年八月九日起至 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止持後述之信用卡至該刷卡機刷卡套 現共計新臺幣(下同)八十七萬八千七百元。
甲○○、張耀宇均明知黃宏明並無正當職業,竟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黃 宏明之同意或授權,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黃宏 明之身分證件及印章後交付甲○○,再由甲○○以不詳方式 偽造黃宏明之存摺交易明細,表示黃宏明有薪資收入之意, 並於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持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細以黃 宏明之名義向板橋市農會申辦房屋貸款,又在借款申請書、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切結書、建物無保存登記切結書、自動 轉帳約定條款委託書、借據(起訴書漏載)上偽簽黃宏明之 署名及盜用黃宏明之印章,表示黃宏明申辦房屋貸款之意, 而偽造借款申請書、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切結書、建物無保 存登記切結書、自動轉帳約定條款委託書、借據(起訴書漏 載),再持以向板橋市農會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 核准房屋貸款額度二百七十萬元,均足以生損害於板橋市農 會對審核貸款之正確性及黃宏明,所撥款項則由張耀宇取得 。




甲○○、張耀宇、癸○○均明知羅玉朋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 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 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羅玉朋之同意或授 權,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羅玉朋之身分證件後 交付甲○○,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羅玉朋之存摺交易 明細、勞工保險卡,表示羅玉朋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 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四月十三日持前開偽造之存 摺交易明細、勞工保險卡以羅玉朋之名義向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羅玉朋之署名,表 示羅玉朋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 卡額度二十萬元,再由癸○○持前開信用卡至謝謝您刷卡機 刷卡套現,而甲○○則負責刷卡消費,癸○○、甲○○自九 十六年四月十九日起至九十七年一月十八日止共計刷卡二十 二萬九千九百三十三元,並在簽帳單上偽簽羅玉朋之署名, 表示羅玉朋刷卡消費之意,而偽造簽帳單,均足以生損害於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對審核貸款之正確性、勞工保險局對於一 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及羅玉朋,所刷金額則由甲○○、 癸○○、張耀宇共同朋分花用。
甲○○寅○○均明知寅○○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 ,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 意聯絡,由寅○○將其身分證件交付甲○○後,再由甲○○ 以不詳方式偽造寅○○之存摺交易明細,表示寅○○在傑宇 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再將前開偽造之存摺 交易明細交付寅○○,由寅○○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日持前 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細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信用貸款, 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貸款額度四十六萬三千三 百元,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對審核貸款之正確性 ,所撥款項則由甲○○取得。
甲○○壬○○均明知壬○○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 ,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 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壬○○將其身分證件交付甲○ ○後,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壬○○之存摺交易明細、 勞工保險卡,表示壬○○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 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五月八日持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 細、勞工保險卡以壬○○之名義向聯邦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 ,均足以生損害於聯邦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 正確性及勞工保險局對於一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惟經 承辦人員查覺有異而並未核准,甲○○壬○○始未得逞。 ㈥甲○○、張耀宇、癸○○均明知黃宏明並未在和翔針織股份



有限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 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黃宏明之同意或授權,由張耀宇 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黃宏明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甲○○, 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黃宏明之存摺交易明細、員工在 職證明,表示黃宏明和翔針織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 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五月十日持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 細、員工在職證明以黃宏明之名義向萬泰商業銀行申辦信用 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黃宏明之署名,表示黃宏明申 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萬泰商業銀 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三萬五千 元,再由癸○○持前開信用卡至謝謝您刷卡機刷卡套現,而 甲○○則負責刷卡消費,癸○○、甲○○自九十六年六月二 十五日起至九十七年一月十二日止共計刷卡三萬七千七百二 十六元,均足以生損害於萬泰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 資力之正確性及黃宏明,所刷金額則由甲○○、癸○○、張 耀宇共同朋分花用。
甲○○、張耀宇均明知羅玉朋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 ,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 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羅玉朋之同意或授權,由張 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羅玉朋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甲○ ○,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羅玉朋之存摺交易明細、勞 工保險卡,表示羅玉朋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 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五月十一日持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 細、勞工保險卡以羅玉朋之名義向聯邦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 ,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羅玉朋之署名,表示羅玉朋申辦 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聯邦商業銀行 行使,均足以生損害於聯邦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 力之正確性、勞工保險局對於一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及 羅玉朋,惟經承辦人員查覺有異而並未核准,甲○○、張耀 宇始未得逞。
甲○○、張耀宇均明知黃宏明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 ,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 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黃宏明之同意或授權,由張 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黃宏明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甲○ ○,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黃宏明之存摺交易明細、勞 工保險卡,表示黃宏明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 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持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 細、勞工保險卡以黃宏明之名義向聯邦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 ,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黃宏明之署名,表示黃宏明申辦 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聯邦商業銀行



行使,均足以生損害於聯邦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 力之正確性、勞工保險局對於一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及 黃宏明,惟經承辦人員查覺有異而並未核准,甲○○、張耀 宇始未得逞。
甲○○、張耀宇均明知劉斯聖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 ,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 意聯絡,未經劉斯聖之同意或授權,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 得不知情之劉斯聖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甲○○,再由甲○○以 不詳方式偽造劉斯聖之薪資證明文件,表示劉斯聖在傑宇興 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六月七日 持前開偽造之薪資證明文件以劉斯聖之名義向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劉斯聖之署名, 表示劉斯聖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 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 用卡額度十萬元,再由甲○○負責刷卡消費,自九十六年十 月二十日起至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五日止共計刷卡十二萬一千 五百七十二元,並在簽帳單上偽簽劉斯聖之署名,表示劉斯 聖刷卡消費之意,而偽造簽帳單,均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及劉斯聖,所刷 金額則由甲○○、張耀宇共同朋分花用。
甲○○、張耀宇、癸○○均明知劉斯聖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 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 文書(起訴書漏載)、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劉 斯聖之同意或授權,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劉斯 聖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甲○○,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劉 斯聖之勞工保險卡,表示劉斯聖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之 意,並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持前開偽造之勞工保險卡以 劉斯聖之名義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 申請書上偽簽劉斯聖之署名,表示劉斯聖申辦信用卡之意, 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行使,使 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八萬元,再由癸○○ 持前開信用卡至謝謝您刷卡機刷卡套現,而甲○○則負責刷 卡消費,癸○○、甲○○自九十六年六月四日起至九十七年 一月十九日止共計刷卡八萬三千二百六十元,並在簽帳單上 偽簽劉斯聖之署名,表示劉斯聖刷卡消費之意,而偽造簽帳 單,均足以生損害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 資力之正確性、勞工保險局對於一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 及劉斯聖,所刷金額則由甲○○、張耀宇、癸○○共同朋分 花用。
甲○○、癸○○均明知洪堡淇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



,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 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洪堡淇之同意或授權,由癸 ○○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洪堡淇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甲○ ○,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洪堡淇之存摺交易明細、勞 工保險卡,表示洪堡淇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 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持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 明細、勞工保險卡以洪堡淇之名義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辦 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洪堡淇之署名,表示洪堡 淇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國泰世 華商業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 十五萬元,再由癸○○持前開信用卡至謝謝您刷卡機刷卡套 現,而甲○○則負責刷卡消費,癸○○、甲○○自九十六年 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九十七年一月十五日止共計刷卡十一萬 六千一百六十九元,並在簽帳單上偽簽洪堡淇之署名,表示 洪堡淇刷卡消費之意,而偽造簽帳單,均足以生損害於國泰 世華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勞工保險 局對於一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及洪堡淇,所刷金額則由 甲○○、癸○○共同朋分花用。
甲○○、張耀宇均明知劉斯聖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 ,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起 訴書漏載)、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劉斯聖之同 意或授權,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劉斯聖之身分 證件後交付甲○○,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劉斯聖之勞 工保險卡,表示劉斯聖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之意,並於 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持前開偽造之勞工保險卡以劉斯聖之 名義向萬泰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 劉斯聖之署名,表示劉斯聖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 申請書,再持以向萬泰商業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 ,而核准信用卡額度六萬元,再由甲○○負責刷卡消費,自 九十六年七月六日起至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六日止共計刷卡六 萬三千二百四十二元,均足以生損害於萬泰商業銀行對審核 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勞工保險局對於一般勞工保險 管理之正確性及劉斯聖,所刷金額則由甲○○、張耀宇共同 朋分花用。
甲○○、張耀宇、癸○○均明知劉斯聖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 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 文書(起訴書漏載)、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劉 斯聖之同意或授權,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劉斯 聖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甲○○,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劉 斯聖之勞工保險卡,表示劉斯聖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之



意,並於九十六年七月三日持前開偽造之勞工保險卡以劉斯 聖之名義向永豐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 偽簽劉斯聖之署名,表示劉斯聖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 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永豐商業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 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十萬元,再由癸○○持前開信用卡 至謝謝您刷卡機刷卡套現,而甲○○則負責刷卡消費,癸○ ○、甲○○自九十六年七月六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十八日止共 計刷卡十一萬四千八百零二元,並在簽帳單上偽簽劉斯聖之 署名,表示劉斯聖刷卡消費之意,而偽造簽帳單,均足以生 損害於永豐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勞 工保險局對於一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及劉斯聖,所刷金 額則由甲○○、張耀宇、癸○○共同朋分花用。 甲○○壬○○均明知壬○○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 ,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 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壬○○將其身分證件交付甲○ ○後,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壬○○之存摺交易明細、 勞工保險卡,表示壬○○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 收入之意,壬○○並於九十六年九月五日持前開偽造之存摺 交易明細、勞工保險卡向渣打商業銀行申辦信用貸款,使承 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貸款額度二十二萬元,均足以 生損害於渣打商業銀行對審核貸款之正確性、勞工保險局對 於一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所撥款項扣除銀行手續費及 甲○○因辦理貸款成功所取得之費用外,餘則由壬○○取得 。
甲○○、張耀宇均明知黃宏明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 ,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 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黃宏明之同意或授權,由張 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黃宏明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甲○ ○,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黃宏明之存摺交易明細、勞 工保險卡,表示黃宏明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 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十月十九日持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 細、勞工保險卡以黃宏明之名義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辦信 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黃宏明之署名,表示黃宏明 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國泰世華 商業銀行行使,均足以生損害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對審核信 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勞工保險局對於一般勞工保險管 理之正確性及黃宏明,惟經承辦人員查覺有異而並未核准, 甲○○、張耀宇始未得逞。
甲○○、張耀宇均明知羅玉朋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 ,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



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羅玉朋之同意或授權,由張 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羅玉朋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甲○ ○,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羅玉朋之存摺交易明細、勞 工保險卡,表示羅玉朋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 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持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 明細、勞工保險卡以羅玉朋之名義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辦 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羅玉朋之署名,表示羅玉 朋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國泰世 華商業銀行行使,均足以生損害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對審核 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勞工保險局對於一般勞工保險 管理之正確性及羅玉朋,惟經承辦人員查覺有異而並未核准 ,甲○○、張耀宇始未得逞。
甲○○、張耀宇均明知劉斯聖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 ,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起 訴書漏載)、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劉斯聖之同 意或授權,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劉斯聖之身分 證件後交付甲○○,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劉斯聖之勞 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表示劉斯聖在傑宇 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十一月 一日持前開偽造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以劉斯聖之名義向匯豐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 請書上偽簽劉斯聖之署名,表示劉斯聖申辦信用卡之意,而 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匯豐商業銀行行使,均足以生 損害於匯豐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勞 工保險局對於一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及劉斯聖,惟經承 辦人員查覺有異而並未核准,甲○○、張耀宇始未得逞。 甲○○、張耀宇、癸○○均明知劉斯聖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 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 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劉斯聖之同意或授 權,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劉斯聖之身分證件後 交付甲○○,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劉斯聖之勞工保險 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表示劉斯聖在傑宇興業有 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持 前開偽造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劉斯 聖之名義向遠東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 偽簽劉斯聖之署名,表示劉斯聖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 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遠東商業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 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五萬元,再由癸○○持前開信用卡 至謝謝您刷卡機刷卡套現,而甲○○則負責刷卡消費,癸○ ○、甲○○自九十六年十月起至九十七年一月止共計刷卡五



萬二千二百零四元,並在簽帳單上偽簽劉斯聖之署名,表示 劉斯聖刷卡消費之意,而偽造簽帳單,均足以生損害於遠東 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勞工保險局對 於一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及劉斯聖,所刷金額則由甲○ ○、張耀宇、癸○○共同朋分花用。
甲○○、張耀宇、癸○○均明知劉斯聖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 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 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劉斯聖之同意或授 權,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劉斯聖之身分證件後 交付甲○○,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劉斯聖之勞工保險 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表示劉斯聖在傑宇興業有 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五日持 前開偽造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劉斯 聖之名義向聯邦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 偽簽劉斯聖之署名,表示劉斯聖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 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聯邦商業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 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十萬元,再由癸○○持前開信用卡 至謝謝您刷卡機刷卡套現,而甲○○則負責刷卡消費,癸○ ○、甲○○自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九十七年一月二十 一日止共計刷卡十一萬一千零五十九元,並在簽帳單上偽簽 劉斯聖之署名,表示劉斯聖刷卡消費之意,而偽造簽帳單, 均足以生損害於聯邦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 確性、勞工保險局對於一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及劉斯聖 ,所刷金額則由甲○○、張耀宇、癸○○共同朋分花用。 甲○○、癸○○均明知張嘉政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 ,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 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劉斯聖之同意或授權,由癸 ○○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張嘉政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甲○ ○,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劉斯聖之存摺交易明細、勞 工保險卡,表示劉斯聖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 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六日持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 細、勞工保險卡以張嘉政之名義向遠東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 ,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張嘉政之署名,表示張嘉政申辦 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遠東商業銀行 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十二萬元, 再由癸○○持前開信用卡至謝謝您刷卡機刷卡套現,而甲○ ○則負責刷卡消費,癸○○、甲○○於九十六年十一月間共 計刷卡十萬四千八百二十五元,均足以生損害於遠東商業銀 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勞工保險局對於一般 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及張嘉政,所刷金額則由甲○○、癸



○○共同朋分花用。
甲○○、癸○○均明知張嘉政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 ,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 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張嘉政之同意或授權,由癸 ○○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張嘉政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甲○ ○,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張嘉政之存摺交易明細、勞 工保險卡,表示張嘉政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 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六日持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 細、勞工保險卡以張嘉政之名義向匯豐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 ,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張嘉政之署名,表示張嘉政申辦 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匯豐商業銀行 行使,均足以生損害於匯豐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 力之正確性、勞工保險局對於一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及 張嘉政,惟經承辦人員查覺有異而並未核准,甲○○、癸○ ○始未得逞。
甲○○、癸○○均明知張嘉政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 ,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 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張嘉政之同意或授權,由癸 ○○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張嘉政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甲○ ○,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張嘉政之存摺交易明細、勞 工保險卡,表示張嘉政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 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七日持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 細、勞工保險卡以張嘉政之名義向聯邦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 ,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張嘉政之署名,表示張嘉政申辦 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聯邦商業銀行 行使,均足以生損害於聯邦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 力之正確性、勞工保險局對於一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及 張嘉政,惟經承辦人員查覺有異而並未核准,甲○○、癸○ ○始未得逞。
甲○○、張耀宇均明知黃宏明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 ,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 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黃宏明之同意或授權,由張 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黃宏明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甲○ ○,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黃宏明之存摺交易明細、勞 工保險卡,表示黃宏明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 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持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 明細、勞工保險卡以黃宏明之名義向匯豐商業銀行申辦信用 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黃宏明之署名,表示黃宏明申 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匯豐聯邦商業銀 行行使,均足以生損害於匯豐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



資力之正確性、勞工保險局對於一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 及黃宏明,惟經承辦人員查覺有異而並未核准,甲○○、張 耀宇始未得逞。
甲○○、張耀宇、癸○○均明知劉斯聖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 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 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劉斯聖之同意或授 權,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劉斯聖之身分證件後 交付甲○○,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劉斯聖之勞工保險 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表示劉斯聖在傑宇興業有 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持前開偽造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劉 斯聖之名義向渣打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 上偽簽劉斯聖之署名,表示劉斯聖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 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渣打商業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 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九萬元,再由癸○○持前開信用 卡至謝謝您刷卡機刷卡套現,而甲○○則負責刷卡消費,癸 ○○、甲○○自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九十七年一月 二十三日止共計刷卡十萬四千一百七十五元,均足以生損害 於渣打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勞工保 險局對於一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及劉斯聖,所刷金額則 由甲○○、張耀宇、癸○○共同朋分花用。
甲○○、「小林」、癸○○均明知吳德成並未在耀鵬國際實 業有限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 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吳德成之同 意或授權,由「小林」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吳德成之身 分證件後交付甲○○,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吳德成之 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表示吳德成在耀 鵬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 十一月二十六日持前開偽造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 免扣繳憑單以吳德成之名義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 ,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吳德成之署名,表示吳德成申辦 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十一萬 五千元,再由癸○○持前開信用卡至謝謝您刷卡機刷卡套現 ,而甲○○則負責刷卡消費,癸○○、甲○○自九十六年十 二月十二日起至九十七年七月九日止共計刷卡五萬零八百二 十九元,並在簽帳單上偽簽吳德成之署名,表示吳德成刷卡 消費之意,而偽造簽帳單,均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勞工保險局對於一般 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及吳德成,所刷金額則由甲○○、「



小林」、癸○○共同朋分花用。
甲○○、癸○○均明知洪堡淇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 ,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 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洪堡淇之同意或授權,由癸 ○○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洪堡淇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甲○ ○,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洪堡淇之存摺交易明細、勞 工保險卡,表示洪堡淇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 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持前開偽造之存摺交 易明細、勞工保險卡以洪堡淇之名義向聯邦商業銀行申辦信 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洪堡淇之署名,表示洪堡淇 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聯邦商業 銀行行使,均足以生損害於聯邦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 人資力之正確性、勞工保險局對於一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 性及洪堡淇,惟經承辦人員查覺有異而並未核准,甲○○、 癸○○始未得逞。
甲○○、「小林」均明知蘇光園並未在耀鵬國際實業有限公 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 書之犯意聯絡,未經蘇光園之同意或授權,由「小林」以不 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蘇光園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甲○○,再由 甲○○以不詳方式偽造蘇光園之薪資證明文件,表示蘇光園耀鵬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 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持前開偽造之薪資證明文件以蘇光園之 名義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 偽簽蘇光園之署名,表示蘇光園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 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 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十萬元,再由甲○○負責刷卡 消費,自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止共計刷卡八萬三千二百二十四元,並在簽帳單上偽簽蘇光 園之署名,表示蘇光園刷卡消費之意,而偽造簽帳單,均足 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 確性及蘇光園,所刷金額則由甲○○、「小林」共同朋分花 用。
甲○○、「小林」均明知吳德成並未在耀鵬國際實業有限公 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 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吳德成之同意或授權 ,由「小林」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吳德成之身分證件後 交付甲○○,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吳德成之勞工保險 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表示吳德成在耀鵬國際實 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 十九日持前開偽造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單以吳德成之名義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 用卡申請書上偽簽吳德成之署名,表示吳德成申辦信用卡之 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行使 ,均足以生損害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 力之正確性、勞工保險局對於一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及 吳德成,惟經承辦人員查覺有異而並未核准,甲○○、「小 林」始未得逞。
甲○○、張耀宇均明知陳建安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 ,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 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陳建安之同意或授權,由張 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陳建安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甲○ ○,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陳建安之勞工保險卡、各類 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表示陳建安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 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持前開偽造 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陳建安之名義 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 陳建安之署名,表示陳建安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 申請書,再持以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行使,均足以生損害於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勞工 保險局對於一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及陳建安,惟經承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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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耀鵬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翔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傑宇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