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8年度,4771號
PCDM,98,聲,4771,2009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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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7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甲○○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柯德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經送觀察勒戒、強 制戒治處遇後,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 度戒毒偵字第11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違禁物得單 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經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第2 款列為第一級毒品及第 二級毒品,並依同條例第4 條、第10條、第11條規定,禁止 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自屬違禁物。違反上開禁 止規定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並銷燬 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復有明文規定。再 其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沒收之,司法院 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亦足資參照。三、查:本件扣案之透明結晶1 包,經檢驗結果確為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16公克),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95年4 月6 日出具之北市鑑壿字第1280號鑑驗通知書1 份 附卷足憑,是本件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 2 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依同條例第 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聲請意旨於法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 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清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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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