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5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
度執聲字第3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搶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 徒刑1 年4 月確定,於民國97年11月10日移送執行,嗣經法 務部於98年9 月2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 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於97年間,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於97年10月6 日 以97年度訴字第367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 定,受刑人自97年11月10日入監,縮刑期滿日期為98年11月 4 日。今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8 年9 月2 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833號函暨所附臺灣屏東監獄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98年 9 月2 日,法矯字第0980034205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清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