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5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新竹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98年度執聲字第3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 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97年5月29日移送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98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前於96年間,因偽造文書罪、業務侵占罪,經本院 於97年2 月29日以96年度訴字第315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 徒刑10月、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於97年4 月7 日確定;又於96年間,因業務侵占罪,經本院於97年2 月29 日以96年度簡字第873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緩刑2 年,於97年4 月7 日確定 ,嗣經本院於97年4 月7 日以97年度撤緩字第124 號裁定撤 銷上開緩刑確定,前開所示之罪刑,復經本院於97年8 月28 日以97年度聲字第351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 ,受刑人自97年5 月29日入監執行,縮刑期滿日期為99年2 月16日。今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司 98年9 月2 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849號函暨所附臺灣新竹監 獄新竹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 文號:98年9 月2 日,法矯字第0980034665號)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 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清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