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和 解 筆 錄
原告庚○○
原告丁○○
原告戊○○
原告乙○○
原告丙○○
原告甲○○
原告己○○
兼上五人訴訟代理人
被告辛○○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交附民字第272號就本院98年交訴字第148號
過失致死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上午11時35分,在本院刑事刑十八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汪怡君
檢察官 王家春
書記官 田世杰
通 譯 陳世閔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庚○○
原告丁○○
原告戊○○
原告乙○○
原告丙○○
原告甲○○
原告己○○(兼上五人訴訟代理人)
被 告 辛○○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 (下同)伍 拾萬元。其給付方法為於
九十八年十月十日前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元,其餘部分自九
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起,按月於二十日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
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
部到期。原告同意由被告將款項匯入原告庚○○所指定之帳
戶,即生對全體原告清償之效力。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 告 庚○○
原 告
兼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書記官 田世杰
法 官 汪怡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田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