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8年度,272號
PCDM,98,交附民,272,2009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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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和 解 筆 錄
  原告庚○○
  原告丁○○
  原告戊○○
  原告乙○○
  原告丙○○
  原告甲○○
  原告己○○
  兼上五人訴訟代理人
  被告辛○○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交附民字第272號就本院98年交訴字第148號
過失致死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上午11時35分,在本院刑事刑十八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汪怡君
  檢察官 王家春
  書記官 田世杰
  通 譯 陳世閔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庚○○
  原告丁○○
  原告戊○○
  原告乙○○
  原告丙○○
  原告甲○○
  原告己○○(兼上五人訴訟代理人)
  被 告 辛○○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 (下同)伍 拾萬元。其給付方法為於
  九十八年十月十日前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元,其餘部分自九
  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起,按月於二十日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
  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
  部到期。原告同意由被告將款項匯入原告庚○○所指定之帳
  戶,即生對全體原告清償之效力。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 告 庚○○
  原 告
  兼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書記官 田世杰
            法 官 汪怡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田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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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