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8年度,253號
PCDM,98,交附民,253,2009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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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交附民字第237、253號
和 解 筆 錄
原告乙○○
原告邱美婷
被告甲○○
上列當事人間九十八交附民字第二三七、二五三號就本院九十八
年交易字第一六四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年
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五點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公
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邱景芬
  書記官 周百川
  通 譯 林怡君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乙○○、邱美婷
  被 告 甲○○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七千六百元,被告當庭給付完畢不另
  給據,原告收受金額後如何分配,由原告二人自行決定。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願撤回刑事98年交易字第164 號甲○○過失傷害案件告
  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 告 乙○○、邱美婷
  被 告 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刑二十庭
            書記官 周百川
            法 官 邱景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周百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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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