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交附民字第237、253號
和 解 筆 錄
原告乙○○
原告邱美婷
被告甲○○
上列當事人間九十八交附民字第二三七、二五三號就本院九十八
年交易字第一六四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年
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五點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公
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邱景芬
書記官 周百川
通 譯 林怡君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乙○○、邱美婷
被 告 甲○○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七千六百元,被告當庭給付完畢不另
給據,原告收受金額後如何分配,由原告二人自行決定。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願撤回刑事98年交易字第164 號甲○○過失傷害案件告
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 告 乙○○、邱美婷
被 告 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刑二十庭
書記官 周百川
法 官 邱景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周百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