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11號
反 訴原 告 利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台螺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
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143,9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於10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素美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