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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8年度,111號
CHDV,98,重訴,111,2009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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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11號
反 訴原 告 利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台螺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
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143,9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於10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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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螺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螺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