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4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建強不動產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8年9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0萬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8,1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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