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370號
CHDV,98,補,370,2009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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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70號
原   告 申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億發科精模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03,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99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
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30,299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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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發科精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申泰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