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8年度,148號
CHDV,98,消債更,148,20090911,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乙○○
代 理 人 劉雅榛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及保全處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更生及保全處分之聲請均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負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 新台幣(下同)1, 272,024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故 於民國97年10月間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銀行申請 前置協商,台新銀行嗣以未能接受足以負擔之還款方案為由 ,故前置協商不成立;茲因台新銀行還款條件要求聲請人每 月清償11,000元、分180期、按年息百分之3計付利息;惟因 聲請人尚須扶養3名子女,加上聲請人配偶猶須負擔房貸及 信用貸款等債務,故以聲請人97年度平均月薪近4萬元,無 法接受還款條件,爰依法聲請更生,並聲請裁定停止本院98 年度司執字第19332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及禁 止其他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人其他財產或薪資等保全處分等 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三、經查:細察卷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稅務電子閘門財產 所得調件明細表、債權人清冊、非金融機構債務人清單、互 助會會單影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影本、存摺影本、財團法 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影本、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8年8月19日 (98)三 法字第00271號函、旭邑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8年2月13日 函,可知聲請人負欠無擔保債務總額為1,272,024元,惟聲 請人之財產,計有價值395,493元之坐落彰化縣溪湖鎮○○ 段房地,及價值58,295元之終生壽險保單,尚有對於第三人 丙○○、丁○○、戊○○○等人合計逾100萬元以上債權, 及聲請人每月固定薪津收入約4萬元(97年度平月月薪40,10 2元)。基此,聲請人之財產合計逾140萬元以上,自應優先 處分財產清償債務始為正辦,難認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



存在。次查:細察卷附陳報狀、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服 務證明書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可知聲 請人固有3名未成年子女,惟其配偶甲○○名下有價值846,8 15元之坐落彰化縣福興鄉○○段房地,平日尚有日產牌、19 98年份、1995cc、車牌己○○○○○○○號汽車,供其代步使用,其 97年度平均月所得(含薪津)高達39,715元(計算式:479, 763÷12≒39,715)。依此算出聲請人家庭97年度總收入高 達960,98 9元(計算式:481,226+479,763≒960,989), 其每月家庭可支配總收入高達8萬元以上(960,989÷12≒ 80, 082),核屬中高收入家庭,平日更有汽車供代步使用 ,生活堪稱優渥。茲以內政部公告97年度每月每人最低生活 費9, 829元之標準,扣除聲請人全家每年基本生活費用589, 740元(計算式:9,829×12×5=589,740)後,尚餘371,24 9元(計算式:960,989-589,249=371,249),即每月尚餘 3萬餘元(計算式:371,249÷4≒30,937),足供聲請人清 償債務及支付其他家庭開銷。準此各情,難認聲請人有何不 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四、從而,聲請人更生之聲請,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 規定更生要件不符,且此要件之欠缺屬於無從補正事項,依 上說明,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又聲請人更生之聲請既經 駁回,則其保全處分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爰裁 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素美

1/1頁


參考資料
旭邑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