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消債更字,98年度,53號
CHDV,98,執消債更,53,2009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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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高嘉宏 
代 理 人 陳建勛律師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 
代 理 人 朱有慶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 理 人 許方如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 權 人 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陳眉秀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 權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土金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原永豐信用卡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許紜蓁 
債 權 人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麟昇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池野淳一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麟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 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固定之薪資收入,亦有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單及債務人提出之薪資單、 薪資入帳存摺明細在卷足憑。次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 示之更生方案雖未能經全體債權人同意,然本院審酌債務人 確有薪資固定收入,自民國95年2 月起即受僱於洋新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迄今,工作甚為穩定;又債務人目前每月收入僅 約新臺幣(下同)27,000元,除支付自己必要生活支出外, 尚需扶養分別為4 歲及1 歲之2 名幼女及在家照顧2 名幼女 致無收入之配偶,負擔甚為沉重,縱債務人夫妻以內政部社 會司公告之98年臺灣省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9,829 元,而其 2 名幼女以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每人一年77,000元,平均每月 6,417 元為計算基礎,債務人夫妻及2 名幼女每月必要性支 出金額合計即需32,492元,但債務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後仍願 降低自身之支出,而提出每月還款8,000 元並延長還款期限 至8 年,總清償金額為768,000 元之更生方案,堪認其確有 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
三、至部分債權人雖以⑴債務人收入不應以目前月薪計算,而應 以聲請更生前2 年平均月薪30,505元為更生方案之收入基礎 ,而以該收入扣除債務人陳報之平均每月支出15,700元,債 務人每月應可償還約14,000元,且縱以目前月薪計算,每月 亦應可償還11,000元,但其更生方案僅清償8,000 元,顯無 誠意、⑵聲請人陳報每月置裝費2,000 元,顯非必要費用、 ⑶子女扶養費用應由債務人及配偶共同負擔,債務人陳報獨 自負擔扶養費不合理、⑷清償成數過低為由,主張債務人應 再提高每月清償金額始適當等語。惟查:
㈠債務人於95、96年之平均月薪雖達約30,505元,但細核卷附 債務人提出之薪資單,其固定之底薪僅約20,000元,其他則



是作業津貼、輪班津貼等給付;而因97年迄今整體經濟環境 不好,債務人近1 年來每月薪資收入僅約24,000元至28,000 元,有卷附薪資單及薪水入帳存摺明細影本可按,則債務人 基於更生方案履行之穩定性,提出每月收入為27,000元之收 入做為更生方案基礎,難認有何不當。
㈡又債務人陳報之每月支出雖僅15,700元,惟細核其所列支出 明細,並無水、電、瓦斯費用及醫療等必要性之支出,顯然 有所漏列,而以其陳報金額,債務人一家四口平均每人每月 僅支出3,925 元,實有過低之虞,難期足以維持基本生活, 倘逕憑其所陳認列支出,對更生方案履行之穩定性必有不當 影響,因此,債務人於提出更生方案時,提出每月最多清償 8,000 元之方案,僅保留19,000元作為一家四口維持生活之 用,應屬維持生活必要之最低費用,故亦難認債務人有何故 意降低清償金額之情形。
㈢債務人雖列有每月2,000 元之置裝費,但其陳報每月必要性 支出過低已如上述,則不論此一支出項目是否妥當,應尚不 影響更生方案之妥當性。
㈣債務人之長女係於○○年○月○○日出生,而債務人之配偶 於94年8月23日自勞工保險退保後,即未再投保勞工保險, 目前係以債務人眷屬身分在債務人任職公司投保全民健康保 險乙節,有戶籍謄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單及 洋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勞健保繳費證明在卷可憑,則債務人 陳稱其配偶因照顧2名幼女,無法外出工作致無收入等語, 應堪採信。而本院審酌債務人配偶勞工保險退保時之投保薪 資僅16,500元(見卷附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單) ,收入並不豐厚等情,認債務人配偶目前在家照顧2名幼女 ,對於債務人家庭支出負擔之減輕應已發揮最大之貢獻,再 要求債務人配偶分擔扶養費用,難認具合理性。 ㈤另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清償債務總額比例雖僅為百分之44.7 9 ,但清償總額已明顯高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 項第4 款「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 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金額,亦高於同條 例第142 條「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 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20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 定免責」之清償比例。則債務人既已盡其清償能力提出如附 表一所示更生方案,自難認有清償比例過低之不當。 ㈥綜上,本院認債權人所為之上開主張,均無足憑採。債務人 所提更生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查無同條例第63條 、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不經債權 人會議可決,予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首揭規定,就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另裁定 為相當之限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附表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新臺幣8,000元。 │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15日給付。 │
│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8年,共96期清償。 │
│4.清償比例:44.79%。 │
│5.債務總金額:新臺幣1,714,367元。 │
│6.清償總金額:新臺幣768,000元。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 權 金 額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1 │ 華南商業銀行(股) │ 48,120 │ 225 │
├──┼────────────┼─────────┼────────┤
│ 2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 40,737 │ 190 │
├──┼────────────┼─────────┼────────┤ │
│ 3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 349,850 │ 1,632 │
├──┼────────────┼─────────┼────────┤ │
│ 4 │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 150,499 │ 702 │
├──┼────────────┼─────────┼────────┤ │
│ 5 │ 遠東商業銀行(股) │ 217,317 │ 1,014 │
├──┼────────────┼─────────┼────────┤ │
│ 6 │ 萬泰商業銀行(股) │ 69,589 │ 325 │
├──┼────────────┼─────────┼────────┤
│ 7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 170,724 │ 797 │
├──┼────────────┼─────────┼────────┤
│ 8 │ 大眾商業銀行(股) │ 38,752 │ 181 │
├──┼────────────┼─────────┼────────┤




│ 9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150,688 │ 703 │
├──┼────────────┼─────────┼────────┤
│ 10 │ 慶豐商業銀行(股) │ 261,203 │ 1,219 │
├──┼────────────┼─────────┼────────┤
│ 11 │ 永豐商業銀行(股) │ 106,995 │ 499 │
├──┼────────────┼─────────┼────────┤
│ 12 │ 和信電訊公司(股) │ 1,401 │ 7 │
├──┼────────────┼─────────┼────────┤
│ 13 │ 臺灣大哥大公司(股) │ 20,630 │ 96 │
├──┼────────────┼─────────┼────────┤
│ 14 │ 良京實業公司(股) │ 82,202 │ 384 │
├──┼────────────┼─────────┼────────┤
│ 15 │ 遠傳電信公司(股) │ 5,660 │ 26 │
├──┼────────────┼─────────┼────────┤
│ │ 合 計 │ 1,714,367 │ 8,000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總清償比例期數(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一、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二、不得為不動產之買賣、處分。 │
├─────────────────────────────────┤
│三、不得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四、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
│ 限。 │
├─────────────────────────────────┤
│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七、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八、不得購買單價逾新臺幣三千元之服飾、包包、鞋子及其他日常用品。 │
├─────────────────────────────────┤
│九、不得為金錢借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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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洋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