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723號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鹿港分公司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非訟代理人 乙○○上列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鹿港分公司(原名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因與相對人甲○○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鹿港分公司(原名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補本票原本一件,以供本院審核。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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