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8年度,723號
CHDV,98,司票,723,2009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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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723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鹿港分公司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鹿港分公司(原名交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因與相對人甲○○等二人間本
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鹿港分公司
(原名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本票原本一件,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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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鹿港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原名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鹿港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