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688號
聲 請 人 乙○○
之1
上列聲請人乙○○因與相對人楊進木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乙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台端聲請狀所示相對人為楊進木,而所附之本票發票人為甲○○
,請具狀釋明之,並提出相對人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
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洪浩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