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5239號
債 權 人 源松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甲○○
3號
債 務 人 乙○○
8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柒仟捌佰捌
拾壹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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