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4797號
CHDV,98,司促,14797,200909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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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4797號
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祭祀公業游宗後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玖拾壹萬叁仟零柒拾貳元
  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浩進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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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