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3954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丙○○
樓之1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晉懿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叁拾柒萬伍仟捌佰伍拾陸
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