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97年度,66號
CHDV,97,簡上,66,200909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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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簡上字第66號
上 訴 人  G○○
       I○○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戊○○律師
視同上訴人  寅○○
       酉○○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申○○
       S○○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J○○
       午○
       E○○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未○○
       M○
       H○○○
       Q○
       D○○
       卯○○
       巳○○
       辰○
       戌○○○
       W○○○
       L○○
       亥○○
       O○○
       R○○
蘇朝程
遺產管理人  A○○(蘇朝程之承受訴訟人)
       P○○
       V○○
       U○○
       T○○
       丙○○
       乙○○
       丁○○
       甲○○
       C○○
       N○○
       K○○
       地○○
       宇○○
       宙○○
       玄○○
       黃○○
       天○○
       B○○○
       己○○
       壬○○
       癸○○
       辛○○
       子○○
       庚○○
       F○○
被上訴人   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4 月1
日本院員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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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