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5號
上 訴 人 章億成企業有限公司
即原審本訴原告及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審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慶永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97年度建字第5
號),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份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1,255,5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0,211元;反訴
部份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3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3,
710元。合計應徵裁判費為33,9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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