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5號
上 訴人即
原 告 禾御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胡宗賢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乙○○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6,450元,應徵
裁判費25,1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予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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