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5號
上 訴人即
被 告 甲○○
台中市○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禾御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
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41,450元,應徵裁判費1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予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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