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統畜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16,000 元,應繳上訴
裁判費58,2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麗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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