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239號
PTDV,98,補,239,20090907,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39號
  原   告 甲○○
        丙○○
  兼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共同代理人 楊啟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政府、屏東縣車城鄉公所等間請求國家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
乙○○新臺幣(下同)1,380,000 元、甲○○1,118,209 元、丙
○○1,660,31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分別為14,662元、12,088
元、17,533元。茲因原告依法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98年度
救字第2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
1 項第1 款之規定,於本件訴訟終結前,暫免原告上開第一審裁
判費之預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