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1年度,3298號
TPDV,91,除,3298,2002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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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二九八號
  聲 請 人 順安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八一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法院書記官 謝梅琴~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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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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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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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得滿股份有限公司│華僑銀行中正分行 │九十一年一月一日   │伍拾萬肆仟元  │AA00八五三二│  │
│ │ 王銀龍     │         │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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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安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加得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