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653號
PTDV,97,訴,653,2009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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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53號
原   告 庚○○
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堯鈞律師
被   告 癸○○
被   告 丑○○
被   告 寅○○
            6弄1
被   告 地○○
被   告 天○○
被   告 宇○○
            樓
被   告 子○○
被   告 酉○○
被   告 戊○○○
被   告 乙○○○
被   告 卯○○
前列五人共同
兼訴訟代理 天○○

被   告 午○○
被   告 辰○○
被   告 巳○○
被   告 申○○
            號
兼訴訟代理 丁○○

被   告 未○○
            0號3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甲○○
被   告 丁○○
被   告 辛○○
兼訴訟代理
人     壬○○
被   告 壬○○
被   告 丙○○
追加被告  己○○
追加被告  宙○○
追加被告  亥○○
追加被告  戌○○
前列三人共同
兼法定代理 己○○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胡晏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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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