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53號原 告 庚○○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堯鈞律師被 告 癸○○被 告 丑○○被 告 寅○○ 6弄1被 告 地○○被 告 天○○被 告 宇○○ 樓被 告 子○○被 告 酉○○被 告 戊○○○被 告 乙○○○被 告 卯○○前列五人共同兼訴訟代理 天○○人被 告 午○○被 告 辰○○被 告 巳○○被 告 申○○ 號兼訴訟代理 丁○○人被 告 未○○ 0號3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甲○○被 告 丁○○被 告 辛○○兼訴訟代理人 壬○○被 告 壬○○被 告 丙○○追加被告 己○○追加被告 宙○○追加被告 亥○○追加被告 戌○○前列三人共同兼法定代理 己○○人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胡晏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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