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重訴字第20號
原 告 子○○
訴訟代理人 康清敬律師
黃榮作律師
顏宏斌律師
被 告 癸○○
訴訟代理人 張志明律師
黃金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零肆萬壹仟伍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四,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命被告給付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陸拾捌萬零伍佰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被告預以新臺幣捌佰零肆萬壹仟伍佰捌拾陸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因請求 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或不 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又被告於訴之 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 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7 款、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681,319元,暨自本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96年2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 %計算之利息。」,嗣後於96年8 月22日具狀擴張聲明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15,021,319元,其中12,681,319元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6年2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另外2,340,000 元自爭點整理狀送達翌日即 97年7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核原告所為係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其請求之基礎事 實同一,亦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而被告復對之 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揆諸首開說明,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二、原告方面:
㈠原告主張:
⒈原告於95年2 月間向被告承租坐落屏東縣長治鄉○○段555
地號土地、面積約500 坪(內含局部建物,下稱系爭租賃物 ),作為每日屠宰6 千至7 千隻雞、鴨之屠宰場所,約定租 賃期間自95年4 月1 日起至115 年3 月30日止,每月租金8 萬元,原告陸續於95年2 月13日給付押租金24萬元、於95年 2 月14日給付95年4 月份租金8 萬元、於95年6 月5 日給付 95年5 月份租金8 萬元予被告,並簽立房屋租賃契約書(下 稱系爭租約)在案。於兩造簽立系爭租約時,被告再三保證 提供每日可屠宰6 千至7 千隻雞或鴨之合格屠宰證及污水處 理設備,但嗣後被告僅提出每小時屠宰雞143 隻或屠宰鴨14 3 隻之屠宰場登記證書。依系爭租約第9 條及第10條之規定 ,被告應提供合於使用收益之租賃物與合法使用之執照,使 原告得合法營業,若因被告因素致原告無法合法使用租賃物 ,被告需賠償原告一切損失。詎被告無法以合於所約定使用 、收益之租賃物交付原告,更無合法使用之執照供原告合法 經營,故原告於95年7 月4 日以高雄地方法院郵局第2344號 存證信函催告被告履行系爭租約,再於95年10月5 日以高雄 地方法院郵局第3531號存證信函請求被告答覆履約之請求, 否則將解除系爭租約,並請求賠償損害及借款48萬元,又於 95年12月28日以高雄地方法院郵局第4580號存證信函通知被 告解除系爭租約。
⒉原告於簽立系爭租約後,積極投入大筆資金建設屠宰場,然 因被告無法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原告,更 無合法使用之執照供原告合法經營,致原告受有建設屠宰場 之損失,爰依系爭租約第9 條、第10條,請求被告賠償原告 建設屠宰場之損失12,407,589元:
⑴訴外人協志成機械有限公司(下稱協志成公司)於95年2 月 15日向原告承攬拆移鐵材與屠宰機器設備、鐵房組合工程之 工程款850 萬元。
⑵原告於95年3 月10日向訴外人統翔冷凍設備有限公司(下稱 統翔公司)訂購「75HP冷凍主機」、「處理室空調工程」、 「空調工程」之款項340 萬元,包括下列細目: ①「75HP冷凍主機」:75HP冷凍主機及所有配備原訂價3,35 7,670 元、現場施工安裝工程費用原為243,600 元,總計 3,601,270 元,統翔公司以總價300 萬元承作。 ②「處理室空調工程」:三洋半密閉水冷式冷凝機組及所有 設備原訂價214,100 元、現場施工安裝工程費用原為61,0 00元,總計275,100元,統翔公司以總價23萬元承作。 ③「空調工程」:送風機及所有設備原訂價201,600 元,統 翔公司以總價17萬元承作。
⑶原告向慶煒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慶煒公司)購買縫鍍鋅鋼管
、方管、解鐵施作之費用297,589 元。
⑷購買壓縮機、冷卻水塔、配電貨款及安裝費總計16萬元。 ⑸建築圖繪製費用5 萬元。
⒊原告向被告承租系爭租賃物,作為雞、鴨屠宰場所,惟因被 告無法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原告,更無合 法使用之執照供原告合法經營,致原告受有無法即時使用租 賃物以屠宰鴨隻之損失,依民法第231 條第1 項、第260 條 及系爭租約第10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自95年6 月中旬起 至同年8 月中旬止,逾期抓鴨補貼鴨農飼料費用739,269 元 ;及95年5 月28日起至同年8 月底止之逾期抓鴨使定期購買 小鴨無法順利寄養而棄養折損補貼款994,461 元,總計1,73 3,730 元。
⒋原告自始無法使用系爭租賃物,依民法第259 條第1 項之規 定,請求返還押租金24萬元及已給付之租金16萬元,總計40 萬元。
⒌此外,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於95年6 月2 日向原告所借48萬元併為請求償還之。
⒍於本院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15 ,021,319 元,其中12,6 81,319 元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6年2 月1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另外2,340,000 元自本爭點 整理狀送達之翌日即96年7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⒈原告在承租系爭租賃物前,以其子即證人蘇雅民之名義在屏 東縣高樹鄉向高樹農會租地蓋廠房以屠宰雞鴨,每日屠宰數 量約3 、4 、5 千隻鴨或1 萬隻雞,蘇雅民並曾告以被告之 丈夫即證人蘇信愽上開屠宰數量。兩造簽立系爭租約時,在 介紹人葉瑞珠及見證人鄧啟華面前,原告即言明需有每日屠 宰6 、7000隻之屠宰證,蘇信愽未曾提示屠宰證,僅一再保 證:「只要原告將屠宰場建設好,即會拿出合格屠宰登記證 給原告合法使用」、「(屠宰6 、7000隻)沒問題」、「你 儘量去建設,污水處理廠、電、證照(包括CAS) 均齊全, 屠宰場運作絕對沒有問題」云云。依經驗法則,如蘇信愽有 提示屠宰場登記證書予原告,原告絕不可能承租不符其需求 之系爭租賃物,更不可能積極投入大筆資金,改建為每天約 屠宰6 千至7 千隻之機器設備,故被告辯稱其於簽立系爭租 約時,已提示屠宰場登記證書云云,與常情不符,委無足採 。
⒉原告承租之系爭租賃物,僅含局部荒廢的包裝室及冷凍室, 其餘外邊場地皆為荒廢空地,所餘設備因多年未使用而破舊
不堪,如以舊有設備重新申請復工,絕對無法通過,蘇信愽 多次催促原告重新繪製建築圖以重新申請證照及復工,原告 聘請證人甲○○繪製建築圖並交給蘇信愽後,開始建設屠宰 場,舉凡屠宰生產設備、冷凍機械、鐵房、圍牆及水電等設 備皆由原告出資建設,被告、蘇信愽及其子蘇永源於建設工 程期間皆在現場監工、指導及安排進度。在各項建設工程各 一段落時,原告向被告提出欲試行運轉,以測試生產線、冷 凍設備及機器等是否正常,並於95年6 月23日欲嘗試屠宰、 運作生產線時,突遭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人員前來阻止,指稱 屠宰場並未取得合法屠宰證,警告原告不得進行非法私宰, 至此原告始發現,被告一直未為原告申請取得合法之屠宰證 照及申請復工。嗣後原告請求被告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 將申請文件交由原告辦理,以取得屠宰證登記證書之核發, 供原告合法營業運作,被告卻亦未配合辦理,才導致本件訴 訟紛爭。
⒊兩造間於本院96年度訴字第351 號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中, 介紹人即證人葉瑞珠於97年2 月18日到庭證稱:「(當初你 與蘇信愽談到所有證照都要合格,有無講清楚證照是指什麼 ?)有,就是屠宰證,一天殺六千到七千隻鴨子的量,污水 要能夠處理一天六千到七千隻鴨子的量及CAS ,因為我不懂 ,所以我當初說跟與屠宰有關的一切證照都要有而且要合格 。」、「(簽約時承租這方要求的證照蘇信愽有無提出?) 他說有,但都沒有拿出來,所以我們都沒有看到。」、「( 屠宰牲畜的生產線有幾線你是否知道?)不知道,我去看污 水及看建廠房的地,我去現場但沒有看到什麼東西,只看到 鐵生銹就好像一片廢墟。」、「(簽約當天你有無去?)有 。」、「(尚有何補充?)當初被告一直叫我要蘇信愽把所 有合法的證件拿出來,我就催蘇信愽,我有打電話也有去他 工廠很多次,蘇信愽就帶著我去看污水,看任何的都看了, 蘇信愽就罵我說你們這邊為何不相信人,我就安靜,我回去 之後就打電話告訴被告說蘇信愽說為什麼都不相信人,他該 看的都帶我們去看過了,所以我就罵被告,當初蘇信愽帶我 去看污水的時候,跟我說污水設備這麼大,不要說六、七千 隻,壹萬隻也可以,如果不是我罵被告,她可能就不會跟原 告簽這份契約,因為蘇信愽什麼都沒有拿出來。」等語;書 立房屋租賃契約之見證人即證人鄧啟華於同日到庭證稱:「 (被告租的土地你有無到現場看過?)我有到現場看過,現 場幾乎算是廢棄的廠房,後面都是草,裡面有算是一些廢鐵 在裡面,應該都算是廢棄物,廢鐵就是一、兩具在那邊,那 個無法生產作業,那要重新建設。」、「(簽約之前或簽約
時被告有無要求蘇信愽廠房一天屠宰多少的數量?)95年1 月初被告跟蘇信愽帶我去現場,當場就是一天大概要屠宰六 千到七千隻的量,蘇信愽說即使屠宰壹萬隻也都沒有問題, 因為在簽約之前這都要先確認,請蘇信愽把文件都要準備出 來。」、「(契約書第10條中所謂「合法執照」指的是什麼 ?)這條是我另外打出來,所謂合法執照是指六千七千隻屠 宰證明、污水處理及CAS ,空污有講到,但沒有講到要列為 正式,當時簽約時,第一次就沒有簽成,第二次去的時候就 把這條先打好,如果文件有拿出來,這條就刪除,若沒有拿 出來,我們就整個包山包海全部包下去,就是他必須同意整 個六千到七千隻、污水量及CAS 這三樣,但空污不含在裡面 ,這部分蘇信愽也知道,這部分相當明確。」、「(之後你 們雙方簽約時蘇信愽有無提供相關證件?)沒有,所以這條 也就沒有刪掉。」、「(被告承租廠房之後或之前有無重新 建設生產線?)簽完約之後約在95年2 月中旬,被告有去重 新建設,那邊幾乎都廢棄了,我在95年5 至6 月我有去跟被 告談過兩次,有一次我到後面看過,有看到鴨子生產設備鐵 桶、運送鴨子的架子、後面圍牆、草皮整理、廠房裡面有隔 間隔開來,做起來建設起來,我看應該可以用了,已經建設 好了,但沒有開始正式作業,在等證照,我再去看的時候, 他們已經有糾紛,證照拿不出來,沒有辦法去申請,污水沒 有辦法過關,我去找被告,我再順便看一下。」、「(簽這 份契約時,是否知道要取得你所講的屠宰雞鴨每天數量達六 、七千隻的合格屠宰證需要具備哪些條件?)簽約時有提出 請蘇信愽提出證據,但他沒有拿出來,我們在簽約之前有打 電話請他準備這些文件,他並沒有拿出來,我們所謂的文件 是指每天可以殺六、七千隻的證明文件,但他簽約時都沒有 提出來,因為明確講好了,如果他有提出來,我就會把契約 書第十條刪掉,但他都沒有拿出來,所以第十條才保留,我 才會在見證人的地方簽名。」等語;為原告建設屠宰場者即 證人郭聰涼於97年3 月5 日到庭證稱:「(在永源幫被告做 什麼屠宰工程?)雞鴨屠宰,活鴨過來要繫留,我有做繫留 場、懸吊區、放血區、燙、脫毛區、上膠區、整理區、獸醫 師檢驗區、取內臟區、清洗機、冷血機、分切包裝室、急速 冷凍上架區、內臟整理區,還有較為細樣的我就沒講了。」 、「(被告所租的水源廠共有幾線設備?)一線,就是我剛 才說的由我承作的。」、「(你去永源廠做設備時,有無看 到其他線的設備?)我去的時候,舊的看起來只有一線,但 已經不能用了,我做得這一線是全新的。」、「(舊的看起 來像一線的設備是否有修復的可能?)依我的專業來看不可
能。」、「(你幫被告做的這一線新的設備屠宰量有多大? )一天可屠宰鴨隻六、七千隻;如果是雞隻,可以到壹萬隻 。」、「(你去永源場做新的設備時,現場有無人指揮你或 監工?)地主一天到現場二、三次,他的名字叫蘇永愽,他 們全家都有參與看屠宰設備。被告是承租者,他住在旗山, 大約一星期來看一次,因為設備是設在地主那邊,而且他們 還有在當地屠宰豬隻,所以他每天就會去看二、三次。」、 「(你在裝設設備時地主有無告訴你如何裝作?)有,他說 的我就照做。」、「(既然是子○○請你去裝作,為何你要 聽蘇信愽全家人的話?)當時地主、他兒子及承租人都有在 一起討論如何裝設。」、「(被告是否有告訴你除了她的話 之外,地主的話也要聽?)地主只要求水溝的高度及圍牆、 各個工作室的隔間,除了這些以外,其他地主都沒有要求。 」、「(你幫被告做這一線生產線價金?)八百五十萬元。 」、「(你有無開請款發票或收據?)完工之後才有開發票 ,但試車時環檢局的人來檢舉,所以就停工,我有開估價單 明細的收據(提出估價單附卷),我們的工程是估價單含收 據,我並沒有開發票。」、「(你的估價單上面總金額是 867 萬元,你實際向承租人收取多少錢?)實際總價金是八 百五十萬元,現尚餘91萬元未收取。」、「(91萬元為何未 收?)因遭環檢局阻擋,所以地主與承租人產生糾紛,承租 人有開支票給我,但是她把錢凍結住了,支票已經到期。」 、「(剛才所講的每天屠宰雞鴨數量,蘇信愽、癸○○及他 兒子是否知道?)之前他們全家都有參與,所以他們知道。 」、「(子○○與蘇信愽夫婦有無談到污水處理問題?)之 所以承租他的地方是因為符合條件,所以才承租。」「(符 合條件是誰講的?)地主講的,他說沒有問題,是蘇信愽說 沒有問題。」、「(所說地主是誰?)他們全家都有參與, 蘇信愽夫婦都說沒有問題。」、「(你對污水處理設備現狀 是否瞭解?)我不瞭解,那是另外一個行業。」、「(剛才 你說你在裝設時他們全家都有參與,是指參與什麼?)他們 全家與承租人協調場地須要多寬,我所謂的參與是指這部分 」、「(剛才所說每天屠宰量及污水處理廠,你說地主知道 ,是誰告訴你的?)每天殺六、七千隻,是承租人說的,而 地主說沒有問題,這是我在施作時他們雙方面講了好幾次。 」、「(你對於裝設每天屠宰雞鴨六、七千隻的系爭設備, 要配裝多少的廢水處理設備才能取得執照,你是否知道?) 不知道,那是另一個行業。」等語。依上開證人之證詞,足 證系爭租約第10條之「所有合法使用之執照」係指被告被告 需提供每日可屠宰六、七千隻雞或鴨之合格屠宰證及污水處
理設備,且因原告及證人對於每天屠宰雞鴨六、七千隻的系 爭設備,需配裝多少的廢水處理設備才能取得執照乙事並不 內行,而遭被告所佯騙,故因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致原告 受有建設屠宰場及無法即時使用租賃物以屠宰鴨隻之損失, 被告自應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三、被告則以:
㈠兩造簽立系爭租約前,即會同現場勘查,原告擇定系爭租賃 物作為租賃標的,被告並提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授權動植物 防疫檢疫局核發之屠宰場登記證書(編號:0048號),嗣兩 造乃簽立系爭租約,被告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系爭租 賃物交付原告,及合法使用之執照供原告合法經營,系爭租 賃物並無原告所指於租賃關係存續中無法保持其合於約定使 用、收益之狀態。詎原告未經被告同意竟將系爭租賃物內之 機器設備予以拆除,擅自裝設不符上開屠宰場登記證書所示 最高屠宰量即第二線:每小時屠宰雞143 隻或屠宰鴨143 隻 之機器設備,致遭主管機關取締,其後並交付建築製圖要求 被告向動植物防疫局申請復工,是以被告既已依系爭租約第 10條提供所有合法使用之執照即上開屠宰場登記證書,惟因 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致系爭租賃物無法合法使用,被告自 無需負賠償責任。
㈡原告自承在承租系爭租賃物前,以其子即訴外人蘇雅民之名 義在屏東縣高樹鄉向高樹農會租地蓋廠房以屠宰雞鴨,每日 屠宰數量約3 、4 、5 千隻鴨等語,原告自應知悉屠宰鴨隻 ,除需有屠宰之機器設備外,尚需有合乎規定之廢水處理設 備等,始得合法進行屠宰,依原告提出之契約書第8 條,足 證環保污染防治設施應由承租人負責。
㈢依系爭租約第3 條約定:「乙方(即原告)就租賃物,限於 供工廠之用。內部所有機器設備生財器具為乙方自有。」第 4 條約定:「乙方在使用租賃物時,必須與本契約所載之租 賃用途相符。且不得有違法之行為及將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 用。乙方倘有違反本條所規定之事項時,應自負法律上之一 切責任,甲方(即被告)並得解除租賃契約。」相關符合空 氣污染、廢水處理、取得CAS 優良農產品證明之機器設備, 應係由承租人負責依法安裝,合格後始由出租人另備土地、 廠房相關證明文件一併向相關主管機關機關提出申請,經主 管機關認可後,始核發屠宰許可證及授與編號及CAS 標章使 用證書,故原告從事超過上開屠宰場登記證書屠宰量之營運 ,應自費籌設機器設備生財工具,並為符合法令許可事項之 申請。且證人甲○○於97年7 月25日到庭證稱:「(提示96 雄簡329 號民事卷第33頁原證十二之收據,請說明為何簽這
張收據給原告?)我純粹幫他作設計圖,這是屠宰動線的設 計圖。我畫圖給他先收了兩萬元,後來案件中斷,但圖也有 畫出來。圖尚未完成,因為圖還要修改,我是先幫他開五萬 元的收據,所以才會有這張收據的產生。」、「(提示本院 卷第201 頁平面配置示意圖,是否為你所畫?)是。我完成 這張圖收兩萬元,之後還要配合原告修改的部分,我才全收 五萬元。我把這張圖畫好之後就交給他,實際上的時間已久 ,我不記得。但收據是我開的沒錯。後面沒有完成,其餘的 三萬元我就沒有向原告收取。」、「(證人表示要配合防疫 局的審查修改示意圖,完成後才可以請求後續的三萬元,這 是否代表修改的目的是否有申請執照的問題?)這流程圖的 設計是配合屠宰證申請的問題。至於這是否可以事後補,我 並不清楚。我只知道純粹畫圖而已,這圖說是我自己提供給 原告,我本來就在作這種流程規劃。我的工作是在作食品相 關行業,所以我知道屠宰場的配置圖要這樣畫,而我也有請 教過防疫局。要有這樣符合的配置圖,申請執照才會過。」 等語,足證原告於承租系爭租賃物時,即著手變更原屠宰證 範圍之工程項目。又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97年10月27日防檢文字第0971428418號函,於95年1 月起至 同年12月止未曾向該局申請復工,亦未向該局高雄分局申請 派員執行家屠宰衛生檢查業務,足證原告從事超過上開屠宰 場登記證書屠宰量之營運,本應自費籌設機器設備生財工具 ,並為符合法令許可事項之申請,但原告並未為符合法令許 可事項之申請,故因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致系爭租賃物無 法合法使用,原告應無系爭租約之解除權。縱依申請屠宰場 換證作業流程,屠宰場登記證申請人為原執照所有人,但原 告需先將機器設備裝設完成後,被告始有協力配合申請之義 務,然因原告未將機器設備裝設完成,故被告未能申請合乎 原告屠宰量之屠宰證及復工,應屬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原 告自不得解除系爭租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㈣兩造間於本院96年度訴字第351 號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中, 證人郭聰涼於97年3 月5 日到庭證稱:「(舊的看起來像一 線的設備是否有修復的可能?)依我的專業來看不可能。」 等語,惟證人郭聰良並未取得修復機器設備之專業執照,應 無法專業判斷是否有修復可能,且亦未說明為何不能修復, 故上開證述,顯不可採。又證稱:「(你去永源場做新的設 備時,現場有無人指揮你或監工?)地主一天到現場二、三 次,他的名字叫蘇永愽,他們全家都有參與看屠宰設備。」 「(你在裝設設備時地主有無告訴你如何裝作?)有,他說 的我就照做。」、「(既然是子○○請你去裝作,為何你要
聽蘇信愽全家人的話?)當時地主、他兒子及承租人都有在 一起討論如何裝設。」、「(被告是否有告訴你除了她的話 之外,地主的話也要聽?)地主只要求水溝的高度及圍牆、 各個工作室的隔間,除了這些以外,其他地主都沒有要求。 」等語,可知地主並未「要求」、「指示」、「參與看」屠 宰設備之安裝,應屬無疑,至地主要求各個工作室的隔間乙 節,復屬無稽,蓋地主對屠宰雞、鴨行業並不熟悉,如何指 示隔間。復證稱:「(剛才所講的每天屠宰雞鴨數量,蘇信 愽、癸○○及他兒子是否知道?)之前他們全家都有參與, 所以他們知道。」、「(子○○與蘇信愽夫婦有無談到污水 處理問題?)之所以承租他的地方是因為符合條件,所以才 承租。」「(符合條件是誰講的?)地主講的,他說沒有問 題,是蘇信愽說沒有問題。」、「(所說地主是誰?)他們 全家都有參與,蘇信愽夫婦都說沒有問題。」「(剛才你說 你在裝設時他們全家都有參與,是指參與什麼?)他們全家 與承租人協調場地須要多寬,我所謂的參與是指這部分」、 「(剛才說他們雙方談租賃契約時你有在場?)他們寫合約 時我不在場。」等語,證人郭聰涼既證稱其所指「參與」係 指地主全家與承租人協調場地須要多寬,則其前揭證述地主 全家參與討論每天屠宰雞鴨數量及污水處理問題云云,顯屬 不實,且證人郭聰涼於兩造簽約時,並未在場,顯見無論簽 約時或證人郭聰涼施工時,兩造並未討論每天屠宰雞鴨數量 及污水處理問題。
㈤依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廠商申請CAS 優良農產品證明標章 (肉品類)審查作業程序」規定,CAS 生鮮肉品廠商分類表 及應具備之條件:家禽類均應備有急速凍結設備、冷藏庫及 冷凍庫、小分切場等機器設備,而上開機器設備均由被告於 簽約後始負責安裝,故兩造簽約時,被告應無法預判原告所 安裝之機器設備均符合CAS 驗證行政執行機構之審查,更遑 論提出CAS 標章使用證書。證人葉瑞珠、鄧啟華於他案到庭 證稱系爭租約第10條之「所有合法使用之執照」係指被告被 告需提供每日可屠宰六、七千隻雞或鴨之合格屠宰證、污水 處理設備及CAS 標章使用證書云云,均屬不實。 ㈥原告為建設系爭租賃物所支出之費用與其損失無關,且該機 器設備仍置於系爭租賃物內,尚未毀損,原告應無任何損失 。其次,原告主張支付協志成公司(票面金額91萬元、票據 號碼DK0000000 號)、統翔公司(票面金額112 萬元、票據 號碼DK0000000 號)、喬鑫冷凍空調行(票面金額6 萬元、 票據號碼DK0000000 號)之支票3 紙,即原告追加請求金額 234 萬元,均無人提示兌現記載,故原告是否確有上開支出
,顯有疑議。再者,原告主張支出逾期抓鴨、補貼飼料及棄 養等費用,縱原告所設屠宰設備無法屠宰,亦可委託他人處 理,殊無任令棄養或繼續補貼飼料之理,故原告上開支出是 否必要、合理,顯有疑議,更與遲延給付間無涉等語置辯, 並於本院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兩造於95年2 月簽訂租賃契約書,承租標的範圍如租賃契約 書所示租賃物標示之記載範圍(但契約書第26條之約定標的 另計),租期從95年4 月1 日到115 年3 月30日,每月租金 8 萬元,押租金24萬元,並已交付被告,原告分別於95年4 月及95年6 月5 日各給付95年4 及5 月租金各8 萬元,兩造 對於前開所定之契約書各約款不爭執。
㈡被告曾向原告借款48萬元,尚未清償。
㈢原告在95年7 月4 日以高雄地方法院郵局第2344號存證信函 催告履行契約內容,再於95年10月5 日以第3531號存證信函 請求被告答覆履約之請求,否則原告將解除契約,請求一切 損失之賠償,並請求返還借款48萬元,再於95年12月28日以 第4580號存證信函通知被告解除租賃契約;被告收受上開信 函後,分於95年7 月12日及95年10月2 日及95年12月28日以 存證信函告知原告其已經履行契約內容及催繳95年6 月到同 年10月份租金,以及本件解除契約不合法。
㈣被告於96年6月14日提出之屠宰場登記證書為真正。 ㈤借款返還請求依據民法第474條及第478條。五、兩造爭執事項如下:
㈠被告是否未提供合於使用收益之租賃物與合法使用之執照? 系爭租約第10條所謂「所有合法使用之執照」究何所指? ⒈租約第10條之屠宰證究指何者?原告之每天約屠宰6 千至7 千隻之屠宰證或被告已提供之屠宰證(每小時屠宰143 隻) ?如係指原告所指每日屠宰約6 千至7 千隻之屠宰證,則依 原告所裝設之設備外,另需裝設污水處理設備?該設備應由 何人負責?
⒉原告曾交付建築製圖以供被告向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申請復工 ,被告有無向主管機關申請復工?如未能申請,可歸責原因 為何?應歸責原告或被告?
⒊被告在96年6 月14日屠宰場登記證書,是否仍為合法有效之 證書?當時被告之機器設備是否完整?可否進行屠宰雞鴨? 如可,每小時可屠宰數量為多少?機器設備拆除之前後有無 不同?
⒋原告是否未得被告同意擅自拆除廠內機器設備,並安裝不符
合原許可屠宰規格(即每日約6 千至7 千隻數量)之機器? ㈡原告解除租約是否合法有效?
㈢原告各項請求項目與金額是否有理由?
⒈屠宰場之花費項目:請求依據租約第9、10條有無理由? ⑴拆移鐵材與屠宰機器設備、鐵房組合工程之工程款850 萬元 ?
⑵向統翔公司所購買之75HP冷凍主機安裝之款項340 萬元,包 括下列細目:
①其中300 萬元部份:為統翔公司承作75HP冷凍主機及所有 配備(原訂價3,357,670 元)及現場施工安裝工程費用( 原為243,600元),並以總價300萬元承作之? ②其中23萬元部份:統翔公司承作處理室空調工程為三洋半 密閉水冷式冷凝機組及所有設備(原為214,000 元),現 場施工安裝工程費用(原為61,000元),該公司以總價23 萬元承作?
③17萬元部份,統翔公司承作空調工程之送風機及設備(原 價為201,600元),該公司以總價17萬元承作? ⑶向慶煒公司購買有縫鍍鋅鋼管、方管、解鐵之費用297,589 元?
⑷購買壓縮機、冷卻水塔、配電貨款及安裝費均包括在內共計 支付16萬元?
⑸建築圖繪製費用5 萬元?
⒉原告是否有逾期抓鴨及棄養之情形?是否可歸責被告之行為 ?其請求依據為民法第231 條第1 項及第260 條並契約第10 條約定,有無理由?
⑴自95年6 月中旬起至同年8 月中旬止,逾期抓鴨補貼鴨農飼 料費用739,269 元。
⑵自95年5 月28日起至同年8 月底止逾期抓鴨使定期購買小鴨 無法順利寄養而棄養折損補貼款994,461 元。 ⒊已經支付之租金與押租金返還請求依據為民法第259 條第1 款?
六、茲就爭執事項分述本院見解如下:
㈠被告是否未提供合於使用收益之租賃物與合法使用之執照? 系爭租約第10條所謂「所有合法使用之執照」究何所指? ⒈租約第10條之屠宰證究指何者?原告之每天約屠宰6 千至7 千隻之屠宰證或被告已提供之屠宰證(每小時屠宰143 隻) ?如係指原告所指每日屠宰約6 千至7 千隻之屠宰證,則依 原告所裝設之設備外,另需裝設污水處理設備?該設備應由 何人負責?
⑴查:被告原有出租場所內之生產設備為2 線,被告原有合法
屠宰證僅能每小時屠宰143 隻,與原告所簽訂系爭租約第10 條所約定設備不符合等情,雖為被告所否認之,但證人即介 紹人葉瑞珠於本院另案96年度訴字第351 號給付租金事件中 到庭證稱:訂約之初係有位朋友邱元起告知有地要出租,伊 就去找蘇信愽談屠宰量、租金,蘇信愽告訴伊所有證照都合 格,6 、7 千隻的污水處理量都符合,也有CAS ,及220 瓦 及440 瓦電力都有。被告(按:此筆錄所稱被告即指本件原 告子○○)當初在高樹鄉因不合法被趕,所以伊有對蘇信愽 及其家人特別說一定要符合上開條件。而之所以是蘇信愽出 面談出租,是因為蘇信愽說他可以處理;因為只有伊認識蘇 信愽,所以由伊出面。(當初你與蘇信愽談到所有證照都要 合格,有無講清楚證照是指什麼?)有,就是屠宰證,一天 殺六千到七千隻鴨子的量,污水要能夠處理一天六千到七千 隻鴨子的量及CAS ,因為我不懂,所以我當初說跟與屠宰有 關的一切證照都要有而且要合格。訂約時伊也有去。(簽約 時承租這方要求的證照蘇信愽有無提出?)他說有,但都沒 有拿出來,所以我們都沒有看到。(屠宰牲畜的生產線有幾 線你是否知道?)不知道,我去看污水及看建廠房的地,我 去現場但沒有看到什麼東西,只看到鐵生銹就好像一片廢墟 。... (簽約當天你有無去?)有。(尚有何補充?)當初 被告一直叫我要蘇信愽把所有合法的證件拿出來,我就催蘇 信愽,我有打電話也有去他工廠很多次,蘇信愽就帶著我去 看污水,看任何的都看了,蘇信愽就罵我說你們這邊為何不 相信人,我就安靜,我回去之後就打電話告訴被告說蘇信愽 說為什麼都不相信人,他該看的都帶我們去看過了,所以我 就罵被告,當初蘇信愽帶我去看污水的時候,跟我說污水設 備這麼大,不要說六、七千隻,壹萬隻也可以,如果不是我 罵被告,她可能就不會跟原告(按:指本件被告)簽這份契 約,因為蘇信愽什麼都沒有拿出來等語,此經本院調閱前開 民事卷審閱無誤,復有該事件97年2 月18日言詞辯論筆錄影 印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7 至10頁)。
⑵另名證人即書立房屋租賃契約之見證人鄧啟華同日到庭證稱 :系爭租約之契約書是伊繕打,當時被告(按:此筆錄所稱 被告即指本件原告子○○)要伊幫忙打合約,蘇信愽有和被 告一起討論合約內容,(被告〈按:即本件原告〉租的土地 你有無到現場看過?)我有到現場看過,現場幾乎算是廢棄 的廠房,後面都是草,裡面有算是一些廢鐵在裡面,應該都 算是廢棄物,廢鐵就是一、兩具在那邊,那個無法生產作業 ,那要重新建設。(簽約之前或簽約時被告有無要求蘇信愽 廠房一天屠宰多少的數量?)95年1 月初被告跟蘇信愽帶我
去現場,當場就是一天大概要屠宰六千到七千隻的量,蘇信 愽說即使屠宰壹萬隻也都沒有問題,因為在簽約之前這都要 先確認,請蘇信愽把文件都要準備出來。(契約書第10條中 所謂「合法執照」指的是什麼?)這條是我另外打出來,所 謂合法執照是指六千七千隻屠宰證明、污水處理及CAS ,空 污有講到,但沒有講到要列為正式,當時簽約時,第一次就 沒有簽成,第二次去的時候就把這條先打好,如果文件有拿 出來,這條就刪除,若沒有拿出來,我們就整個包山包海全 部包下去,就是他必須同意整個六千到七千隻、污水量及 CAS 這三樣,但空污不含在裡面,這部分蘇信愽也知道,這 部分相當明確。(之後你們雙方簽約時蘇信愽有無提供相關 證件?)沒有,所以這條也就沒有刪掉。(被告承租廠房之 後或之前有無重新建設生產線?)簽完約之後約在95年2 月 中旬,被告有去重新建設,那邊幾乎都廢棄了,我在95年5 至6 月我有去跟被告談過兩次,有一次我到後面看過,有看 到鴨子生產設備鐵桶、運送鴨子的架子、後面圍牆、草皮整 理、廠房裡面有隔間隔開來,做起來建設起來,我看應該可 以用了,已經建設好了,但沒有開始正式作業,在等證照, 我再去看的時候,他們已經有糾紛,證照拿不出來,沒有辦 法去申請,污水沒有辦法過關,我去找被告,我再順便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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